物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物理学院发布时间:2017-12-15浏览次数:134

物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贵州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校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业务骨干培养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六)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等。

(七)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保密工作、稳定工作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和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四章会议组织原则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能召开,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

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起草会议纪要送阅。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属于党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行文;属于行政的工作事项,由学院行政行文;属于交叉或综合性工作的,由学院党政联合行文签章。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书记和院长负责检查、督办。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在学院教代会和党代会召开时,要将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向两会汇报。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